心理咨询师守则
1.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热爱心理咨询工作。
2.努力保持自身的身心健康,不断钻研咨询业务,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努力提高咨询技巧。
3.真诚、热情、耐心地对待每一位来访者,把尊重来访者的权利放在位,不抱有个人的、经济的和宗教的目的。
4.遵循保密原则,对来访者的任何资料、案例只在心理咨询室存档,不泄漏于他人,不在咨询室之外谈论来访者的事情。
5.咨询业务只在职业范围内进行,保持咨访关系的纯洁性,不在咨询室之外与来访者及相关人员有其它的私人关系,不接受和索取额外报酬或礼物,不满足来访者咨询范围的要求。
6.尊重其他咨询人员的权利,相互协作,不妨碍其他同行的业务工作。
7.使用心理检查和测量时须经来访者本人同意,不得强制,不得滥用检查结果。
8.认真做好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咨询总结,案例研究不得有损来访者权益。
9.保持敏感性和警惕性,发现特殊问题或遇到危机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反映或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10.咨询工作原则上限定在咨询室进行。
11.咨询师自身存在情绪、情感问题和其他心理冲突时,必须暂时停止上岗。
12.咨询人员应充分理解本守则,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