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创造一个“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良好育人环境,规范学生宿舍的使用,维护使用人和管理部门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学生宿舍的分配、财产验收及维修、公共场所保洁等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管理。保卫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相关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宿舍是学生课堂之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学校要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进楼栋、党团干部进楼栋、学生会工作进楼栋、文化建设进楼栋、安全保卫进楼栋。
分院(处)负责学生纪律与内务的检查与评比。
第二章 住宿管理
条 学生宿舍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都是国家财产,学生应自觉爱护,严禁损坏。
1.住宿须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寝室、床位入住。
2.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财产,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搬出宿舍。
3.寝室内设施不得自行拆卸、调换,床不得自行随意组合。如进行寝室调整,寝室内的公物不得随意调换和损坏,损坏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4.安全用电,爱护房屋和家具设备,室内做到整洁、卫生。
5.楼内设施若有损坏要及时报修,属人为损坏的照价赔偿。
6.严禁在宿舍内举办舞会、歌会、卡拉OK等活动。
7.未经同意不准异性进入,不得留宿外人。
8.宿舍内不得饲养猫、狗、鸟等各类小动物。
9.会客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条 作息时间
1.开门时间: 5:30—22:30(夏季)6:00—22:30(冬季)
2.晚上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熄灯就寝,不准在寝室、走道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条 宿舍内供水、供电等设施均由学校统一配置、安装。提倡节约用水用电,水电实行定额供应,超支部分由寝室学员共同分摊。
第四条 学生毕业离校期间,学校对其所住寝室进行验收。验收后,学校收回该寝室,学生不得再留住。有特殊情况,应报经学校同意,由后勤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另行安排。
第三章 纪律管理
第五条 学生的住房和床位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准擅自调换和强占。如有违反,属组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个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出入宿舍必须携带出示学生校园卡证件,主动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和值班员的工作,接受询问,服从管理。
第七条 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夜间关门后回寝室者视为晚归。晚归者须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出具证件,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一学期无正当理由晚归二次者,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有关规定,对无理取闹或假报姓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上课、午休时间、晚上熄灭灯后,宿舍概不会客。学生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若需留宿,须经保卫处同意,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男女生不准互窜宿舍。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
第十一条 遵守学生宿舍的学习、生活秩序。不准在宿舍楼道内大声喧哗、吵架、斗殴、喝酒、打球;上课(自习)时间和熄灭灯后,不允许在宿舍或楼道内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不准在宿舍和楼道内停放自行车,堆放杂物。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严禁违章用电。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炉、取暖器、电吹风、电热毯等电器,禁止私自接拉电源线或网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注意防火、防盗,严禁使用灶具(含酒精炉等);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和楼道内烧废纸和杂物;严禁在宿舍抽烟和点燃蜡烛。违者除处以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爱护消防设施。对损坏宿舍内消防设施者,除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摆摊设点,或以直销、代销、传销等方式进行任何商业活动。违者除没收实物外,并予以罚款;态度恶劣不服管理者,移送校保卫部门处理,如系本校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贵重物品及大额现金、存折要妥善保管。不准将门钥匙私借他人。不准翻爬宿舍或站坐在阳台、护栏上,以防安全事故发生。因未携带或遗失钥匙而不能入室者,应在值班室进行登记后,借用备用钥匙,不得擅自撬锁或爬窗。
第十七条 严禁高空抛物,如垃圾、废弃物品、烟蒂等,如因高空抛物引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概由抛物者承担全部民事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探亲访友者,须征得值班人员同意,办理来访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并按规定时间离开宿舍。
第十九条 严禁一切扰乱宿舍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不准在宿舍内张贴大小字报,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放寒暑假离校前,学生应关好水、电和门窗,确认安全后锁好门离开。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务卫生
1.寝室内务卫生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卫生打扫实行寝室成员轮流值班制。
2.寝室卫生每天打扫两次(早:7:00—7:30,中12:30—13:30),实行垃圾分类,将不同类垃圾置于相应的分类垃圾篓内,投放至学校指定垃圾存放点。平时应保持室内地面无垃圾,门窗无灰尘,墙角天花板无蜘蛛网,墙面无污迹。
3.除午休和晚就寝时间外,寝室内的床上用品要叠放整齐,各种日用品摆放有序,衣服、鞋子挂(摆)放成行,桌上、床面无杂物。
4.学生离校实习、放寒暑假离校前,必须认真整理内务、打扫寝室。
第二十二条 公共卫生
1.不准在宿舍公共场所墙面、公物上踏脚印、拍球印、乱刻、乱写、乱画、乱钉、乱张贴;禁止随地吐痰,违者责令其当事人清除干净,无责任人的则由与印痕或污迹邻近的寝室负责清除。
2.严禁往走廊、楼道或窗外倒水,倒剩饭菜,扔瓜皮果壳、纸屑、塑料袋等杂物;严禁将任何可能堵塞下水道的杂物,如包装塑料容器、废旧物品等扔入水池、便池。
3.公共卫生由保洁员打扫。维护公共卫生人人有责,全体学生均有义务进行维护和监督。
第六章 学生宿舍设施、家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配套设施和家具由后勤管理处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寝室内的家具和室外设施要爱护使用,不得随意迁移作他用,不得任意占有。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部家具等硬件配套设施若有损坏要及时向后勤管理处维修报修点提出报修(第二教学楼112办公室),人为损坏的照价赔偿,宿舍内消耗用具属于有偿维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将其他家具带入寝室,违者经教育无效,家具由管理部门强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管理员每年对离校班级宿舍内部进行财产验收。室内家具、房屋设施、用具等若有损坏且未上报维修,毕业前需缴纳相关维修费用。
第七章 文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寝室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文明、健康、积极、向上。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寝室进行以打麻将等任何形式赌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严禁在宿舍观看、收藏、传播淫秽书刊、影像物品或其他淫秽物品。一经发现,除没收非法书刊、制品外,还要对当事人及参与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不准在宿舍墙面书写、张贴格调低下的字画,不准讲粗话、脏话,不恶语伤人。
第三十二条 对有关寝室的管理信息〔含通知、通报、布告等〕不得任意涂改或撕毁,不听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学生寝室安全卫生检查评比标准
第三十三条 寝室安全卫生检查满分为20分:
一、门、窗、玻璃干净明亮,墙壁整洁,满分4分。
1. 门上乱贴字、画,扣0.5----1分。
2.玻璃窗不明亮,照明灯罩、电风扇有积灰,扣0.5----1分。
3. 在墙壁、橱柜乱涂、乱画、乱张贴,扣0.5----2分。
二、室内地面干净、清洁,墙角无蜘蛛网、积灰,床下无垃圾,满分4分。
1. 地面有烟蒂、果壳等垃圾,扣0.5----2分。
2. 造成卫生间堵塞现象,扣1---2。
3. 有意损坏门窗现象,扣2分。
4. 鞋子放在走道上,扣1分。
三、床铺、被褥、蚊帐摆放整齐,满分4分。
1.棉被不折叠,扣1----2分。
2.棉被折叠摆放不符合要求,扣0.5。
3.床上乱堆杂物,扣0.5----1分。
4.蚊帐张挂不整齐、不开门,扣0.5分。
四、室内物品放置整齐,满分4分。
1.书架、桌面上的物品放的不整齐,扣0.5----1分。
2.床架上乱放物品,扣0.5----1分。
3.毛巾、热水瓶、脸盆摆放不整齐,扣0.5分。
4.凳子摆放不整齐,扣0.5分。
5.鞋子摆放不整齐,扣0.5----1分。
五、无违章用电行为,满分4分。
1.私自接拉电源线或网线,扣1----2分。
2.使用违规电器,扣4分。
3.电脑网络线、电源线不规范、不安全扣1----2分。
第九章 学生寝室安全卫生检查评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寝室安全卫生检查从每学期正式上课的天开始,各分院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本分院进行寝室安全卫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安全卫生文明寝室评定的主要依据,学工处、分院和校学生会按各分院寝室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每天的例行检查由各分院负责,做到有每天原始记录、有周评、有月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寝室安全卫生检查评比每月评定一次,由各分院组织进行。每学期末由各分院组织评定表彰分院级安全卫生文明寝室,数量控制在所住寝室数20%的范围内。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校级安全卫生文明寝室和优秀寝室长表彰,连续二学期评为分院级安全卫生文明称号的寝室,可获校级安全卫生文明寝室称号。连续二学期评为分院级安全卫生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可获校级优秀寝室长称号。分院级文明卫生寝室按每间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校级文明卫生寝室按每2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校级优秀寝室长按每人5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
第三十六条 在每次检查中,五项总分得12分以上的寝室称安全卫生达标寝室。对连续三周安全卫生未达标的寝室,各分院要对该寝室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该寝室和班级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四周或连续两个月月评安全卫生未达标的寝室,学校将对该寝室相关的组织和人员作如下处理:
1.对该寝室全体成员作思想道德操行评定降级处理,对少数经常性不参与安全卫生活动的学生个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过者,经班委集体决定,可给予思想道德操行评定不及格处理。在校期间有两次不及格者,按学校《学生操行评定办法》给予不予毕业或缓期毕业处理;
2.对该寝室全体成员作取消评先评优、奖学助学资格处理,对已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校将报省教育厅中止其享受资格;
3.对该班级作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处理,对班干部要举办学习班,停发该班卫生费;
4.对该班班主任下整改通知书,并与班主任工作业绩和班主任津贴挂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依照规定中有条款定进行处理;本规定无明确规定的,依照《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遵守本规定,并在开展寝室文明卫生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寝室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本规定,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要加强对管理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学生宿舍管理组织的作用,努力提高学生宿舍管理的整体水平。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