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升级浏览器版本

你正在使用旧版本浏览器。请升级浏览器以获得更好的体验。

学生工作

学生社区

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 责编编辑:学生工作 发布日期:2023-08-0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申诉事项、理由、依据,请求重新处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

第四条 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复查学生申诉工作。职责为: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查、更改或者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四)将《关于××同学申诉的表决意见书》转交原处理部门;

(五)对整年处理申诉案件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由党政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及后勤工作等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学校法律顾问,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接收申诉申请,开展事件调查,材料汇总、整理和存档,组织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书》。逾期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代表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审,其中对是否受理有争议的,应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经初审后,申诉委员会应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在5日内补正;

(三)因申诉人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人资格,或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适用范围的,或超过申诉时效的,或申请材料不齐备又未在5日内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条 自处理、处分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可要求作出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就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作出该决定的事实和规范依据。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自行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方式,审查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措施是否适当。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当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此事的承办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可以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愿。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申诉复查结论必须经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投票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本人或者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人或申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成员不包括原来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参与人员。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担任主任的委员回避,由学生申诉委员会除主任委员以外的到会委员中的多数意见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事实,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驳回申诉,维持原处理意见”的复查结论;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或错误、或者程序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显失公正情况的,申诉委员会作出“建议学校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的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表决意见书等材料,应当直接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根据申诉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告知。

第十七条 在申诉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学校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者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有关证据或依据进行质询;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情况形成书面评议,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听证活动全过程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经过申请人、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的请求决定是否采取听证程序。申诉人或代理人未提出听证请求,而申诉委员会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2023年8月起施行。原《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2017年9月1日发布)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