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规范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普通门诊包干资金管理,根据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府厅〔2009〕13号)文件精神,按照南昌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关于统一组织普通高校大学生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全医管字〔2009〕5号)《南昌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洪医保发〔2021〕57号)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3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从参保起至大学生毕业之年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可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已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三条 自愿参加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
第四条 参加非南昌市大学生医保的人员不得享受此补助待遇。
第五条 自愿放弃学校组织办理的大学生医保的人员不得享受此补助待遇。
第三章 补助办法及额度
第六条 大学生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制。我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的首诊医疗机构为学校医务室。
第七条 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按65%比例报销。
第八条 在校生经学校医务室审核同意,报学工处备案后,可选定户籍所在地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大学生寒暑假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大学生寒暑假期间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其首诊医疗机构按65%比例报销。
第九条 大学生因门诊特殊慢性病或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按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疾病应先到校医务室就医。如需要转院治疗,由校医务室出具证明(转诊单)方可在外就医(急症情况除外)。
第四章 符合补助范围的普通门诊及诊疗项目
第十二条 普通门诊病种主要为感冒、发烧、腹泻、意外伤害;普通诊疗项目为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等(详见《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目录》)。
第十三条 符合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详见《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药物目录》)。
第五章 门诊费用报销办理流程
第十四条 需报销费用的学生请准备以下材料:
一、门诊收费票据(原件)或电子发票;缴费凭证除外;
二、费用清单、门诊病历等相关材料佐证(复印件);
三、本人银行卡号(建议提供个人建行卡号);
四、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
到所在分院指定人员登记基本信息,进行身份和报销资格审核,信息汇总后由二级学院上报学工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学工处根据南昌市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学校的规定审核报销门诊费用。
第十六条 学工处确定学生门诊所发生费用可报销金额后,上传至学校医保报销平台,经分管领导、财务审核,通过后财务处统一发放到学生提供的银行卡中。
第十七条 门诊费用报销采取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
第六章 不予补助报销情况
第十八条 参保学生擅自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诊所、医院就医的,或在校外医院就诊无病历或正式发票的,或自行到医药公司、药店等非医疗机构购药的费用。
第十九条 属于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的,如:挂号费、工本费、出诊费、会诊费、救护车费、营养费、中药代煎费等特需服务费用;各种整容、矫形手术治疗、药品、器具及健美的器具等费用;各种预防保健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健康预测诊疗项目费用。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体检费一律不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凡在集体、个体诊所就诊及药店自行购买自费药者,一律不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凡属气功、推拿、按摩、美容、验光、装配假眼、镶牙、洗牙、装配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各种矫形手术,因打架、斗殴、酗酒、无证驾驶引发交通肇事等造成的伤残所发生医疗费用,一律不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因违法犯罪、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赴境外港、澳、台及国外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就诊医院必须是校区医务室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二十五条 凡故意提供虚假、涂改不符合要求的单据、病历、处方者,以及不符合病情用药者,除不予补助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门诊包干资金由南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的次月拨付,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政策办理。
第二十七条 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资金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随南昌市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动而调整,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 起施行,此前《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赣机院行〔2020〕32号)同时废止。